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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申请损害赔偿吗?民法典:能!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城东法院少年(家)事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向当事人送达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8年,张某离家出走,一直在外地打工生活,对李某母女不管不问。后李某得知,张某在外务工期间与他人生活并生育子女,遂于近日向城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其与张某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

  为更好地保障李某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效指导其依法维权,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向双方送达了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要求所制作的《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向双方告知了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庭审过程中,李某陈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经常对其使用家庭暴力,并向法庭出具了派出所发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某医院住院记录。最终,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酌情判处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

  

  《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是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为其送达应诉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的法律告知书,以提示当事人认真阅读后及时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离婚纠纷案件一审诉讼过程中,对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告知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对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其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告知其可以在判决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要求,城东法院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专门制作了关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告知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民法典》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享有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维护离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城东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随案发放的《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维权提供便捷的参考,请当事人收到后认真阅看,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405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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