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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千万,却无知情权?法院:股东知情权应保护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感谢法院,让我们这些外省企业不用再跑一次,一次性查阅这么多资料,合法行使知情权。”云朵公司相关人员向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感谢。


  

  云朵公司是沿海某省民营企业,2021年与林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云朵公司向林木公司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云朵公司成为林木公司持股3%的小股东。合同签订后,云朵公司向林木公司转账1000万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成为公司的第5位股东。

  

  云朵公司作为投入真金白银并成为林木公司小股东,迫切希望了解公司的生产运营情况和投资使用情况,但在此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云朵公司只参加了一次股东会,对董事会等公司高层决策事项更无从知晓。站在云朵公司的角度,公司啥也不让知道,无论是林木公司还是自己的投资,仿佛都陷入了“休眠”……


  2023年,经与公司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多次沟通无果后,云朵公司向林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管分别邮寄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和相关会议决议等,但林木公司未予以回应。于是,云朵公司向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代理林木公司出庭的高管陈述收到了云朵公司的邮件,也认可公司收到云朵公司1000万元的投资。但因和云朵公司领导存在矛盾,未拆封其邮件,同时也不同意对方查阅会计账簿等。经白碱滩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云朵公司已完成工商登记具有林木公司股东身份,且已履行了书面通知的义务,林木公司拒绝拆封其股东邮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云朵公司查阅林木公司近三年的会议决议、会计账簿等。

  

  2024年5月,判决生效后林木公司并未主动履行,云朵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有效执行,节约外省企业的维权成本,白碱滩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审执协同,执行法官前往林木公司执行办案时,由熟悉庭审和双方当事人情况的审判法官一并参与,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公司现场沟通协调,主动配合查阅。最终,云朵公司作为小股东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案件也在5天内顺利执行完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第21条中明确:依法强化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自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正式施行,其中,法律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等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也加大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力度,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也得到进一步扩展。

  

  在本案中,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依法享有的权益之一,保障云朵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在审判、执行阶段得到全面实现,既是对本条中依法保护股权的全面落实,同时也是对不同地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对规范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法治示范效应。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80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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