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法院:工程层层分包 工人受伤谁担责?
基本案情:城固县某装修公司承包了城固县某商场的装修工程,王某从该装修公司处承包了该工程的家具组装和吊顶两部分工程。2022年9月23日,该商场的装修工程土木部分开始施工,林某受王某雇佣从事木工吊顶工作,由王某向其发放工资。2022年10月1日下午,林某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上摔下,经医院诊断:胸椎压缩性骨折、踝部损伤。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30日、护理期55日、营养期55日。因林某、王某、装修公司三方在责任承担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林某遂将王某、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林某受王某的雇佣从事木工吊顶工作,由王某向林某发放工资,故林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作为用工者的王某对林某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因王某施工现场采取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严导致提供劳务者林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王某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理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疏忽大意受伤,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最后,王某从装修公司处承揽了某商场装修工程的家具组装和吊顶两部分工程,该装修公司与王某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装修公司在案涉装修工程中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对王某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审查不严,将吊顶及家具组装交由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王某,存在选任过错。因此,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令王某承担60%的责任,林某自负25%的责任,装修公司承担15%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8/id/74692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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