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资讯速递 >正文

案例新视角·全国生态日 | 112株野生雪莲“惨遭毒手”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生态兴则文明兴。8月15日,我们将迎来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今年活动的主题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8月8日起,新疆高院微信公众号将发布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多元共治。在这片碧水蓝天之下,让我们共同成为生态文明的传播者、践行者、守护者、建设者!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被告人萨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来到哈密市伊吾县盐池镇东天山客尔里克自然保护区大羊头沟西侧的山沟中采挖野生植物雪莲112株。案发后,涉案植物全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112株植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雪莲。


  裁判结果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萨某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判处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雪莲112株,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雪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确定的菊科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属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对于维持冰川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严禁非法采挖。如果不严格控制非法采挖,雪莲这类珍稀植物将濒临灭绝。所以我们应当共同保护珍稀植物资源,切勿因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红线。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485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