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全国生态日 | 112株野生雪莲“惨遭毒手”
时间:2019-11-13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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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兴则文明兴。8月15日,我们将迎来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今年活动的主题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8月8日起,新疆高院微信公众号将发布涉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多元共治。在这片碧水蓝天之下,让我们共同成为生态文明的传播者、践行者、守护者、建设者!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被告人萨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来到哈密市伊吾县盐池镇东天山客尔里克自然保护区大羊头沟西侧的山沟中采挖野生植物雪莲112株。案发后,涉案植物全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112株植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雪莲。
裁判结果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萨某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判处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雪莲112株,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雪莲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确定的菊科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属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对于维持冰川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严禁非法采挖。如果不严格控制非法采挖,雪莲这类珍稀植物将濒临灭绝。所以我们应当共同保护珍稀植物资源,切勿因一己私利而触犯法律红线。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48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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