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溧”剑 | 和解一案,解决四案
“这笔钱到账了,我心里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近日,某装饰经营部经营者韩某将一面印有“捍卫法律尊严 维护民企利益”的锦旗送至溧水法院执行干警王亮、吴学飞手中,并连声表示感谢。
这面锦旗的由来,要从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说起。2023年,溧水法院经调解确认某建筑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准确金额以双方核对的欠票金额为准)且清偿完毕某房地产公司直接分包的第三方债务后,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某建筑公司140余万元。后某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某房地产公司提出某建筑公司未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偿第三方债务,双方就案涉140余万元是否具备履行条件产生争议,案件陷入僵局。而某建筑公司在溧水法院尚有某装饰经营部等企业申请执行的三案正在执行,该建筑公司除案涉债权外查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上述债权迟迟得不到实现,导致其无法履行被执行案件,引发各申请执行人的不满。
执行干警梳理案情后,意识到若简单根据现有证据驳回某建筑公司的执行申请,虽可“案结”,但不能“事了”。为寻求案件“最优解”,溧水法院秉承“如我在执、情同我心”的理念,发挥执行能动作用,充分了解各方关切,多次组织双方对账,帮助当事人理清未开票金额,提出解决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随后某房地产公司将140余万元付至溧水法院,用于开票及清偿某建筑公司所欠债务。至此,该案和解履行完毕,其余三件关联案件亦全部实结,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溧水法院在涉企执行案件中,始终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积极寻求刚性与柔性、力度与温度的执行平衡点,最大限度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努力优化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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