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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全民反诈在行动 不做电诈“工具人”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发,手法多样且隐蔽性极高,许多人因缺乏防范意识,被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小恩小惠等手段诱骗,成为诈骗分子的“工具人”。尤其是防范意识薄弱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群体,更是诈骗分子重点诱骗为“工具人”的对象。

  一、典型案例警示

  近期,邵东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对10名“工具人”(其中6名系中老年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5万余元,追回涉案资金44万元。

  

  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岳某某、唐某某、刘某甲、宁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10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集或亲自提供银行卡9张,用于“跑分”,并取款提现,协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447万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二、电诈“工具人”现象解析

  电诈“工具人”是一种比喻,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的统称。这些人员往往因网络安全意识薄弱、好奇心驱使或一时利益诱惑而陷入诈骗分子的圈套,成为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或者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的“电诈工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如果“工具人”具有犯罪的故意、过失,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甚至诈骗罪共犯。

  三、法官结语

  1.电诈“工具人”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四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电信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为了保证自身安全、掩盖赃款来源,需要把诈骗得来的钱“洗白”后再转入自己的账户,这个过程被称为“跑分”,大量租借或购买来的银行卡,就是“洗白”的工具。

  2.老年人成“跑分”工具的现象,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除了加强宣传教育、严厉打击上游犯罪和完善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的努力外,还须加强家庭关爱引导,才能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家庭成员应多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动态和心理健康,及时向他们传授反电诈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避免被诈骗分子利用。

  3.如何避免做电诈“工具人”?

  妥善保管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及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遇到陌生人、网友要求出借、出售相关信息供其使用并声称给予报酬的,切勿提供,尤其是声称可以帮助贷款,结合刷流水、新开户等理由要求提供使用账户,更需高度警惕。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25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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