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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调解”化纠纷,便民“枫”景暖人心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广丰区法院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张某因身患残疾导致行走困难,承办法官在得知该情况后,决定提供“上门服务”,到张某家中调解此案。

  2020年6月18日,广丰区住房建设保障中心与张某签订《广丰区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被告张某承租位于上饶市广丰区工业园小区4栋6层06号房屋,租赁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2202元。租赁期满后,因被告情况一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故被告一直租赁并使用案涉租赁房屋至今。2017年至2022年被告未支付房屋租金共计16,409元,故原告广丰区住房建设保障中心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张某目前身患残疾行动不便,为充分保障被告诉讼权利,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前往被告家中进行调解。在被告家中,承办法官向被告宣读原告所提交的起诉书内容及相关证据,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听取被告对案件想法及调解意向。张某表示,不是不愿意还款,只是身体原因导致偿还困难,希望能分期支付。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此案得以圆满化解。

  上门调解,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俯下去的是身躯,树立来的是信任。广丰区法院一直致力于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始终践行和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能动履职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80485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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