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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时备注“借款”就是借贷?法院这样判……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转账时备注“借款”,仅凭此证就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被告不予认可并提出合理抗辩,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近日,城东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李某某通过网上银行向张某某转款86400元,并附言:借款。后李某某据此诉至城东法院,要求张某某返还借款。

  

  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某抗辩称该款项系被告代为垫付原告的项目款,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垫付项目款的相应凭证。依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转账后随即向原告提出“这怎么能是借款呢”的疑问,原告亦回应称“这个没事儿,为了走账就写成借款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向被告主张返还借款,根据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虽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但被告收到转账后立即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向原告否认款项性质为借款。同时,原、被告在微信中协商案涉款项转款事宜时提及项目款垫资问题,即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因此,原告仅以转款凭证备注“借款”,无法证实原、被告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遂驳回原告诉请。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熟人间出借款项,常常因碍于情面无法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故通过备注借款的形式来“保障”其权益。然而,民间借贷纠纷中,仅有转账凭证,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还需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出借方仅转账备注“借款”为单方意思表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无法直接认定构成借贷关系。因此,民事主体应当具备证据意识,出借款项应当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尤其通过线上支付方式进行借贷时,更应树立证据保护意识,做到要求借款人规范书写借条,转账时对款项的性质进行备注,并及时进行催收,保留好原始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等证据,确保发生纠纷时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29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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