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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无罪,民事如何判罚?

时间:2019-11-13 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3年1月28日,原告路某、张某以每年900元/亩的价格租赁路某位于湟中区西堡镇西堡村的二亩土地用于种植云杉。2021年3月14日,被告李某在湟中区西堡镇西堡村苗木地焚烧杂草时,引燃原告路某、张某等人种植的苗木,导致原告路某、张某种植的二亩云杉被烧毁,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据此,二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拒不赔偿,遂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2023年7月4日本院依法立案后,被告李某因涉嫌失火罪被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中止审理。中止情形消失后,本院依法恢复对本案的审理。承办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当事人相关案件的认真研判,充分了解案涉土地的种植情况、种植苗木的价格以及烧毁树苗后土地的荒废情况,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土地种植面积、土地所有权归属以及种植树苗的数量、价值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不具备调解基础,最终本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二原告土地荒耕费3600元。判决生效后,为实现案结事了,真正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认真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并督促被告方履行给付义务,最终在法院的见证下,被告李某将3600元赔偿款当场支付给二原告。原、被告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再上诉,判决就此生效。至此,本案矛盾纠纷顺利解决。

  案件难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某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案件审理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李某引起的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失火罪的定罪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宣告被告人无罪。然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不能当然豁免其民事责任,被告的行为已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义务。但在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原告的损失数额,成为该案的关键。本案中,对二原告确有证据证明的土地荒耕损失费予以支持,使得案件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达成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原文链接:http://qhgy.qh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82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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