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谁用了我的商标?千里维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小帅是一名小小的服装创业人,极具创新意识的小帅在创业之初便研发了自己的商标并进行了注册,岂料某天居然在某网络平台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冒用,气恼的小帅立即决定要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

  基本案情

  小帅是广西人,为了创业需要,2021年11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小帅注册了第X号商标,并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25类,服装等,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21年11月7日至2031年11月6日。但有天小帅玩手机时,发现小美销售的某款衣服明显含有自己注册的商标,小帅意识到自己被侵权了。在搜索调查后,小帅发现小美远在千里之外的河南某县,虽然现在交通便捷,但是为此来回折腾,小帅觉得得不偿失,但是看着自己的商标被冒用,仿佛自己的孩子被别人偷走一样,小帅决定诉诸法律。

  调解经过

  在咨询过相关法律工作人员后,小帅得知现在可以通过网上立案,开庭也可申请网上开庭,只要上传证据等相关材料就行,在收集完小美侵权证据后,小帅正式向息县法院申请了网上立案。立案成功之后的第二天,小帅就收到法院通知开庭的电话,承办案件的徐无己法官询问了小帅的调解意见,小帅表示只要小美赔礼道歉,停止侵权,经济损失部分可以适当减少。另一边,因不懂法而犯错的小美在知道事情来龙去脉后很惊讶,并表示同意将相关商品下架,且表达了对小帅的歉意,但希望就赔偿金额进行商讨。

  最终在后续的网络庭审中,小美现场通过网络向小帅表达歉意,小帅也同意降低赔偿标准,案件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上销售侵权事件频发,侵权人不能以自己不懂法或者盲目自信,随意侵犯他人权益而妄图逃避追责,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商标侵权案件判断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判断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以及销售方是否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免责。就本案而言,小美出售的商品明显的商标标志,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商品确系侵权商品。小美在某网络店铺长期销售该商品,其应当对所售商品的品牌、质量、价格及供货来源有一定鉴别能力,且小美在进货时也未核对商品来源及商标授权情况,故其侵权行为不符合免责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591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