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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气枪非法狩猎并误伤他人 四被告人均获刑!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全国最美护林员肖冬样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被告人琚某伙同被告人肖某、童某驾驶车辆到某山区使用气枪狩猎,由琚某负责使用气枪射击、肖某和童某负责驾车寻找及拾捡猎物,期间,琚某误将正在务农的周某击中,导致周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受伤后报警,该案案发。该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2010年10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琚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带热成像瞄准仪的气枪或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肖某、童某、谢某等人在某山区内猎捕野鸡、野兔、麂子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琚某非法狩猎8次、肖某非法狩猎1次、童某非法狩猎2次、谢某非法狩猎2次。经鉴定,四被告人所获猎物价值总计近三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肖某、童某主动投案,被告人谢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琚某、肖某、童某就民事赔偿与周某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周某谅解。案件审理期间,四被告人足额预缴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琚某、肖某、童某、谢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四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的公益赔偿诉讼请求,有相应证据证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支持。综合评判四被告人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后,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琚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肖某拘役六个月;被告人童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非法狩猎所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该案庭审期间,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鹰潭车站职工、贵溪市第九中学部分师生等150余人应邀全程旁听。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进一步提升环资审判质效,判决生效后,贵溪法院依法向该案两名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发出《生态环境保护令》,责令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按要求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及环资普法活动,以自身实例现身说法,教育警示群众严守环资法规、重视环境保护。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521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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