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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连发生两起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去医院在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损失该如何赔偿?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23日13时50分许,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镇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丁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14时20分左右,耿某驾驶救护车载着受伤的丁某去医院途中,与吴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丁某及两位医护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对于第一起碰撞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丁某负主要责任,镇某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交通事故认定耿某负次要责任,吴某负主要责任。镇某和吴某所驾车辆分别在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两次碰撞交通事故对丁某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无法确定。因损害赔偿问题,丁某将镇某、甲保险公司、耿某及所属医院、吴某和乙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先后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其损害后果系由该两次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共同所致,结合事故现场证据、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仍无法确定第一次事故后丁某的受伤程度,亦无法证明前后两次交通事故对丁某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比例。因该两次交通事故对丁某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力及责任份额无法区分和判断,故先由两起事故对丁某所致损害后果平均承担责任,再依据每次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比例。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竞合因果关系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本案交通事故即是该类案件的典型。两起交通事故中任何一起事故均不足以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且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仍无法判断两起交通事故对受害人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那么则推定两次交通事故对损害后果具有同等的原因力,平均承担责任。然后再根据每一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当然,两起事故平摊责任后,在每一起事故中,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5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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