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厂区受伤 公司需要赔偿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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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修武法院对一桩生命权、身体权及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由于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外部人员进入生产车间时遭受电梯伤害,依法被判决赔偿总额六万余元。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28日,外来人员罗某来到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不幸被下落的运货电梯挤压,导致颅脑损伤、肋骨骨折、锁骨骨折、骨盆骨折等,经鉴定,原告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骨盆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8358.61元。
法院审理
修武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及不利后果的承担原则,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原告在被告车间受伤属实,被告对其所有的车间处于支配、控制地位,未对进出车间的人员进行严格管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随意进出具有生产安全风险的场所,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亦有过错。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因此次事故受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 40%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61992.1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同时,法院也提醒所有生产型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所有人员的安全,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此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再次强调了生产安全的重要性,提醒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同时也提醒了公众在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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