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辣椒也有“山寨”?出售“假冒樟某港辣椒”被起诉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湖南法院网讯 常德某餐饮店长期出售招牌菜“樟某港辣椒”,湖南某辣椒产业协会发现相关情况后立即收集证据,将该餐饮店起诉至津市市人民法院。

  据悉,樟某港辣椒是湖南省岳阳市某镇的特产,因历史悠久、特定生产方式和其独特的口感而闻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被誉为“辣椒界的爱马仕”。某辣椒产业协会申请并注册成了“某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经其调查发现,常德市有餐饮店侵犯该辣椒产业协会享有的“某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樟某港辣椒”作为餐馆招牌菜进行出售,其相关侵权行为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辣椒产业协会遂因其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通常采用“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表达。该辣椒产业协会注册的“樟某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仍在有效期限内,消费者看到餐馆将“樟某港辣椒”作为菜名使用时,容易联想到该辣椒来源于樟某港,易造成消费者对该辣椒的口感、辣度等品质的误解,这正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发挥的作用,此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某辣椒协会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者在菜名使用方式上,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采用“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完整表达以及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0473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