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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黄金金无影,钱无踪?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轻信朋友之言,在网络平台购买黄金,转账付款后黄金没见着,钱还打了水漂,电信诈骗要时时防处处防,一刻不能松懈。

  基本案情

  李某经朋友介绍在一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黄金,于2024年4月3日15:27通过平台提供的账户向郭某转账50000元。该笔款项到郭某账户后,随即分三笔于15:31向潘某转账40000元;15: 35向吴某转账5000元,因对方行返回失败,交易失败;15:39向伍某转账8000元。后郭某的案涉银行账户因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账户状态被冻结。4月7日,李某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正在侦办中。李某多次向郭某催款,郭某表示涉案银行账户并非其本人使用,是其朋友刁某在实际使用,其本人并未从中获益。李某认为50000元转入郭某的账户,郭某属于不当得利,应承担还款责任,遂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的账户向不知名的第三方转款,后发现该笔款项流入郭某的账户。但郭某并非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且该笔款项在转入后并未停留,随即转出至他人账户,郭某对款项进出不知情,也未占有使用该笔款项。本案涉嫌网络诈骗犯罪,李某和郭某均是网络诈骗案件的受害人,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利益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没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而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通常表现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等。“获得利益”是指受益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增加。本案中,电信诈骗受害人即原告的款项只在卡主即被告的账户中流转,但被告并未实际受益,因此李某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缺乏相应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不小心转错钱的情况时有发生,当接到陌生人电话称转错钱要你协助转回时,要提高警惕。首先,核实对方身份,不要主动提问或者猜测对方是谁,以免骗子顺水推舟;其次,要到银行核实自己的银行账户是否确有资金转入,核准转入金额及转账人等相关信息;再次,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核实相关信息后,再进行转回款项等操作。在核实清楚后,得利人不能将“意外之财”占为己有,应及时返还不当得利,否则受损失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款项,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电信诈骗的手段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贵重物品时请谨慎下单,一定要通过正规平台或者线下实体店进行交易,同时保留好交易凭证,以免造成资金损失。购买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现货期货投资时,更要通过正规机构购买,可以先行在证监会、期货业协会网站了解其资质后再行选择。千万不能相信一些所谓的“内部消息”“稳赚不赔”“大师指点”等标语广告,也不要盲目加入未经核实的投资理财群。夸张的利好消息背后往往都隐藏着各式各样的骗局,那是一双双想掏空你全部家当的罪恶之手。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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