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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们,知名网红被判赔偿10万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直播带货过程中的侵权民事案件,2名被告通过贬低其他同类产品声誉、不当抬高自身产品声誉,不客观地“踩一捧一”,构成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10万元。

  案情回顾

  “某某严选”是一家主打母婴产品销售的抖音号,由王某和李某共同运营,目前有20多万的粉丝数。

  该抖音号经常在直播中做产品测评,这一次主播又拿出了几款DHA藻油商品进行对比。

  “A款和B款的DHA藻油凝胶糖果认证标识一样,油的质量效果也是一模一样,但是价格为什么差这么多呢?”

  “因为A款藻油的厂家甲公司是著名的上市公司,为产品宣传花了很多广告费,广告费说是公司出,其实最后摊到了我们消费者身上。”

  “B款藻油的厂家乙公司是国企,它家的产品是国货老品牌了,不需要请明星代言,没有这些额外的成本费用,更划算一些。”

  以上对比言论,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多次提到。经查,该抖音号是乙公司的授权经销商,而“B款DHA藻油凝胶糖果”正是乙公司生产的。

  甲公司作为“A款DHA藻油凝胶糖果”的生产者,发现该抖音号在直播中多次发表“踩一捧一”的言论,认为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将王某、李某诉至江岸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严选”抖音号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强调甲公司的DHA藻油商品贵在广告费上,并将其与乙公司的DHA藻油商品做片面比对,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甲公司商品声誉和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且该抖音号称两种商品的认证标识一样也与事实不符,在贬低甲公司商品的同时也不当抬高乙公司商品声誉,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据此,法院判令王某、李某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10万元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某、李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直播带货是当下商品营销的重要手段,不少商家以此开展网络经营活动。作为“比较广告”的一种形式,直播带货过程中经常会进行产品测评,产品测评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商家在产品测评时不客观地“踩一捧一”,不仅诋毁竞争对手的信誉、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的竞争优势,同时也不当抬高自己的信誉、商品声誉,散布与自己商品、服务有关的误导性信息,足以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既构成商业诋毁,也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提醒商家,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进行产品测评时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如实、客观推销商品,切勿走上不正当竞争的“歧路”,避免“带货翻车”。消费者也应理性购物,切勿被不实广告内容欺骗。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42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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