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达成工伤赔偿 ,显失公平予以撤销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工伤而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因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故判决撤销该协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蓝某在去某公司承建某工程项目(该项目已投保工伤保险)上班的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蓝某尚在住院期间,该公司便与蓝某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约定蓝某的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由重庆市荣昌区人力社保局支付,人社局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后(无论是否足额),蓝某都自愿放弃向公司进行索赔,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公司主张权利。后蓝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工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告知其根据其伤情,其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需伤后系统治疗一年后再行鉴定。蓝某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免除了公司的法定义务,内容显失公平,诉至荣昌法院请求撤销该《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法院判决
荣昌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蓝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待遇后,工伤职工除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获得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待遇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工伤职工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根据伤残情况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协议书的内容显示蓝某在工伤保险基金获取赔偿后,不得另行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免除了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实为责任免除协议,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蓝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自主协商化解纠纷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促成工伤“私了”,大多数劳动者不愿经历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为迅速得到救治及一次性拿到补偿,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解决纠纷。该协议通常应当在劳动者已经被依法认定工伤且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避免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造成对自己权利的随意处分,协议内容既应当突出劳动者基准权益的保护,又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否则若内容显失公平,则将面临被人民法院撤销的风险。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积极促成纠纷“私了”时,如果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双方签订了协议,也并非能达到“一劳永逸”的法律效果,劳动者也能行使撤销权,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回归原始状态。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09699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