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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偷骑电动车撞伤老人 父母担责赔偿7万余元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未成年人偷骑电动车撞伤路人造成侵权事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没有赔付能力的,则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未成年人偷骑电动车撞伤路人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5月,刚满11周岁的黄小某通过微信扫码后驾驶共享电车,行驶中将年过六旬老人仁某撞倒,造成仁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小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仁某不承担责任。事发后,仁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近四万元,仁某经司法鉴定属十级伤残。因事故发生时,黄小某系未成人,仁某一纸诉状遂将黄小某及其监护人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案件所涉的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双方的主观过错所作的责任认定恰当,应作为确定各方承担民事责任大小的参考依据。黄某系黄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故应由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仁某对黄小某表示谅解,双方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由黄某一次性赔偿原告仁某住院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5000元。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典规定,监护职责是一种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只要自己的孩子造成他人损害,父母作为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周岁。现在暑期来临,不少“熊孩子”玩心较重,使用父母账号扫码偷骑电动车甚至载上小伙伴骑行在马路上屡见不鲜。孩子对交通规则认识不全面,应急反应能力还很欠缺,此种情况极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家长应当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职责,不放任孩子随意使用家长手机及账号,同时应对孩子加强道路安全教育。孩子违规骑车发生事故,不仅可能伤及自身生命健康,还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家长将面临高额赔偿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会加重未成年人自身心理负担,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595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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