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以“清淤”名义盗采海砂 福州长乐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我们想着以清淤的名义抽砂,应该不会被怀疑吧,但是法网恢恢,终究还是逃不过。”近日,福州长乐男子柯某某、富某某、林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福州市长乐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处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经查,被告人柯某某作为砂场经营者,为了牟利,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富某某、林某某以“清淤”名义擅自在长乐区某渔港入海口处盗采海砂。其间,由林某某提供抽砂机并雇佣工人进行抽砂作业,柯某某按每立方米8元的价格向其支付抽砂报酬;被告人富某某则负责现场管理、指挥抽砂,并将盗采的海砂转运至柯某某所经营的砂场内。经鉴定,涉案海砂总方量为2866.76立方米,总价值166272元。

  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以柯某某、林某某、富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柯某某等人共同赔偿海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6306.64元,海岸生态服务功能损失25247.07元,滨海旅游损失14917.11元以及海洋生态修复费用154210.47元。

  法院审理期间,柯某某等人主动赔付了生态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200681.29元。法院经审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3893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