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生前女友取走骨灰 八旬母亲索要精神赔偿
“死者长已矣,生者常戚戚”,对于那些失去亲人的人来说,骨灰是逝者生命历程的见证,亦成为寄托哀思、慰藉思念之情的精神载体。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死者母亲与死者生前女友因骨灰争夺引发的纷争,终于落下帷幕。
案情回顾
2024年初春,赵阿姨之子张某因故逝世,因自身年事已高,便委托侄孙小张料理丧事。张某遗体火化时,赵阿姨本人未亲自到场,小张等亲属在场。经小张同意,张某生前女友李女士为怀念追思,取走了部分骨灰。几天后,赵阿姨从亲属口中得知此事。
古语有言“入土为安”,而李女士擅自取走骨灰,导致儿子的尸骨不全,这如同晴天霹雳,让赵阿姨难以接受。赵阿姨前往李女士家中索要骨灰未果,并因此事身体不适,多次就医治疗。
赵阿姨觉得,李女士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严重影响了自己对于儿子的安葬和祭奠,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李女士辩解道,其取走骨灰时已征得在场亲属的同意,考虑到与逝者的情感关系,同意向赵阿姨归还逝者骨灰,但拒绝支付赔偿。
审理裁判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遗体火化时有包括小张在内的亲属在场,赵阿姨本人并不在场,在此情况下,小张作为张某的亲属,有权管理、安排张某的骨灰。案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女士取走骨灰时在场亲属提出过异议,以及赵阿姨向李女士索要骨灰,李女士拒不归还,赵阿姨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李女士与张某生前系恋爱关系,取走张某的骨灰,系出于情感寄托考虑,根据李女士提交的《福位使用协议》及收据,可以证明其取走骨灰后进行了适当的安置,并未损坏骨灰。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已经向赵阿姨归还了骨灰,不影响赵阿姨收到张某骨灰后自行进行安排,并未产生赵阿姨无法安排、管理张某的骨灰进而无法进行祭奠的后果。
综上,李女士的行为并不符合侵犯他人一般人格权的要件,不构成对赵阿姨一般人格权的侵害。赵阿姨提交的住院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人格权受到侵害,法院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阿姨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彰显出人文主义关怀。骨灰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和强烈社会伦理意义的特殊物,系死者生前人格价值的延续,亦成为死者亲属寄托哀思的方式,不仅关系到死者人格权的保障,也会对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死者离世后,对于骨灰的安置,应维护“死者为大”的传统善良风俗,体现对于死者生前明示或者可得而知的意识的尊重,同时亦应注重尊重人伦情感和公序良俗,秉持和谐友善的价值观念互谅互让、妥善协商,从而减少冲突和纷争,减轻至亲离世的痛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08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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