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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群海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怀化监狱减(无)字第62号

  罪犯李群海,男,1974年4月7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小北街四市场221号门面二楼。现押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湘12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群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078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起刑日期:2018年1月16日,2018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系病犯。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群海自2018年4月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截止2023年6月表扬7次,并余372分。

  

  奖惩情况:2020年11月28日不服从分餐管理规定,狂按触发式报警装置泄愤,扣300分。

  

  财产性判项:民赔30078元,未履行。月均消费:169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因2020年11月重大违规,于2023年第二批呈报减刑被缓报,现该犯已执行刑期5年6个月,且重大违规后至本次呈报减刑已获得3个表扬,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群海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21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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