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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郑超群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娄底监狱减(死)字第12号

  

  罪犯郑超群,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野鸡坪镇坳上村联谊桂花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湘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超群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2)湘刑核41373707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9日止,2022年6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超群在看守所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有邵东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该犯自进入娄底监狱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35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超群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8月6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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