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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唐赛男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死)第10号

  

  罪犯唐赛男,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19)湘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赛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湘刑核103655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2022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赛男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4年2月共获3个表扬,并余532.6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01执804号执行裁定,终结该院(2019)湘0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自入监以来,监内消费月均274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赛男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唐赛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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