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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叶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死)字第8号

  罪犯李叶,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9)湘1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1)湘刑终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2024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叶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有吸毒史。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评议书、李叶现实表现情况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英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李叶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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