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芳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12号
罪犯李芳,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住河南省鹿邑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湘3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湘刑核573233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2日起,2018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2020年9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7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芳在六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2019年10月鉴定为病犯。截止至2023年09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164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违规1次,2020年10月在监舍打人扣10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31执87号执行裁定,终结(2019)湘31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服刑期间近两年监内消费月均275元。2023年第四批,六监区以罪犯李芳考核周期内有违规扣分100分,属严重违规行为,暂缓提请减刑。本批次间隔期三年四个月,从严了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罪犯李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59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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