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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兴趣班学费是否包含在抚养费里,法院该如何认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

  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犹如一记重锤

  时刻敲打着每一对父母的心

  图片

  为了提高孩子的各种综合能力

  除了固定的学校课程

  有的父母还送孩子参加各种兴趣班

  来自凤山的这位妈妈阿梅也不例外

  但由于其与孩子父亲已离婚

  虽双方约定共同抚养孩子

  孩子父亲却以

  “兴趣班费用不属于抚养费”为由

  拒绝平摊费用

  那问题来了

  这个拒绝是否合情?合理?

  【基本案情】

  原告阿梅与被告阿舟于2019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共同抚养一对儿女,一起随男方生活,两个孩子的生活支出、学费、医疗等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二人离婚后,仍住在一起(属于离婚不离家)。

  离婚后同居期间,阿梅用于支付子女参加课外兴趣班的费用共21693元,她认为阿舟应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分担一半的费用。而阿舟则以阿梅未经其同意便让孩子参加兴趣班为由不愿分担该费用。于是,二人便闹至法院。

  【案件焦点】

  原告阿梅支付子女参加课外兴趣班的费用21693元,是否属于法定抚养费中的教育费并由双方平均分担?

  【法院审理】

  凤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梅与被告阿舟签订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作出约定,并根据《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诚信遵守。

  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理解为仅包括基本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结合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教育的状况,必要的教育费用应是依据国家在教育制度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使未成年人接受或维持正常教育所支出的基本费用,除此之外的教育方面的费用支出不属于必要的教育支出。

  虽然本案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共同分担子女的抚养费用,但该费用并非子女受教育必须支付的费用,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否支付取决于父母的意愿。阿梅主张由阿舟共同分担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驳回了阿梅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近年来,各类“特长班”“兴趣班”逐渐占据了小朋友的周末,不仅给小朋友带来更多的学习压力,也带给家长不小的经济负担。在法院审理的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特长班”“兴趣班”的费用往往是抚养费产生争议的焦点。

  父母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对于抚养费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教育费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范围主要是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的教育费用,即主要以实现义务教育为目的而必须支付的学费及相关教育项目的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和择校费等,不应计入法定教育费的范畴。

  养儿不易,抚养孩子需要列支的费用很大,离婚后如何抚养孩子作为父母应有商有量,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对于未能协商一致的,应由支付费用的一方自行承担。

  (文中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68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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