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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孩子想随母姓,法律如何规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回顾

  王芳(化名)与李俊(化名)恋爱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女李小雨(化名)。孩子出生后,王芳与李俊因感情破裂离婚,小雨由王芳抚养。

  不久,王芳与一名王姓男士再婚,一家人生活融洽。李小雨认为,母亲与家人都姓王,只有自己姓李,共同生活有诸多不便之处。为更好地融入家庭,李小雨将李俊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支持自己跟随母亲姓氏。

  庭审中,李俊因工作繁忙未出庭应诉,但其提交书面答辩状称经与王芳协商,同意李小雨随其母亲姓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俊承认李小雨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李小雨随其母亲王芳姓氏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最终判决李小雨可随其母亲王芳姓氏。

  法官说法

   自然人不仅有权决定随父姓、随母姓或采用其他姓,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名字,决定是否使用别名、艺名、笔名等其他名字。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 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 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当然,自然人对其姓名的决定权以其具有意思能力为前提,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言,如未成年子女,其姓名实际由其监护人行使或在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自己行使。在有多个监护人的情况下,可能需引入协调机制处理姓名选择上的冲突。

  本案中,李小雨有权决定自己的姓氏,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其作为未成年人,变更姓氏需要监护人同意。李俊与其母亲王芳共同协商后同意其随母亲姓氏,且随母亲姓不违反公序良俗也有利于其成长、生活,法院最终判李小雨可随其母亲王芳姓氏。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49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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