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二手房买卖遭违约?法院这样判!
近日,王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糟心事,为了孩子上学,夫妻二人通过中介精心挑选了一处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两人正忙着看装修,憧憬着进入新家开启新生活时,卖方钱先生突然告知王先生,房产他不出售了,欲将定金返还给王先生,王先生一时无法接受,无奈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北郊法庭。
案情回顾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钱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钱先生将名下房产以1,08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签订合同当日王先生支付定金20000元,双方约定于2024年8月30日前共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钱先生没能按照约定履行承诺,于2024年7月29日将房屋出售他人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合同中约定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务纠纷的,由承诺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的损失。王先生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购房定金20,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17,0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00元,履行了自己一方的义务。现被告将房屋已经出卖给他人,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买卖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原被告在案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但约定违约金数额明显超过了被告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依照被告的申请,审理法官从公平公正以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将违约金的计算比例调整为5%,即被告应赔偿原告违约金54,25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包法官主动联系被告钱某某督促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经过几次电话沟通,被告钱某某表示对违约行为很抱歉,并委托妻子来到法庭将定金、违约金及诉讼费用共82000元,一次性向原告履行,双方握手言和,一场由买房违约引发的纠纷就此化解。
近几年,二手房交易市场出现大量买卖房屋违约现象,违约金作为买卖合同必须约定的条款,起到了保护守约方利益、惩罚违约者之目的。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卖房收取2万元定金后违约金高达20万元显然过高,根据案情调整为总房价的5%,既对守约方有了一定的补偿,又对失信方有了一定的惩戒,起到了法律平衡教化的作用。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北郊法庭将持续推进诚信建设工作,以审判促诚信,以诚信助审判,倡导文明新风,营造诚信氛围,提升社会公众守信意识和诚信理念,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491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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