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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吃的阳澄湖大闸蟹是“贴标蟹”吗?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秋风起,蟹正肥

  大闸蟹也迎来了最佳赏味期

  “阳澄湖”作为大闸蟹品牌的“老大哥

  ”颇受大家的喜爱

  不少商家“贴牌”售卖

  “撞脸”阳澄湖大闸蟹

  某水产店

  未经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会员某公司的许可

  在其经营店铺门头上

  使用了与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标识

  并销售同类型产品

  某公司收集证据后

  将某水产店诉至湛河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水产品店使用了与某公司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构成对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由于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情况,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侵权行为性质、情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某水产品店立即停止侵犯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清除经营场所商标标识;赔偿某司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7500 元。

  法官提醒

  阳澄湖大闸蟹于今年9月25日开湖捕捞,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甄别,通过正规专卖店购买,每只阳澄湖大闸蟹都会有防伪蟹扣,既是防伪,也是溯源。商家经营销售时,要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守法经营、规范经营,主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秩序。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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