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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早阳减刑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通狱减建字第650号

  罪犯朱早阳,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111196610140817,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五监区服刑。2006年12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

  2021年7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早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朱早阳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0日作出(2021)苏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2月6日裁定向罪犯朱早阳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罪犯朱早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努力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正常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朱早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4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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