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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泉港法院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因侵权被判决支付赔偿金后,竟然还继续使用侵权商标!近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继续使用侵权商标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并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系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该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服判,现已生效。

  原告某品牌管理公司系含有“公羊”字样及相关标识的4个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某鞋匠公司分别在淘宝、拼多多、抖音平台开设店铺,店铺中销售的鞋子使用相似标识,其中抖音平台销售鞋子的“三包卡”载明被告某贸易公司系网络经销商。

  某品牌管理公司认为,某鞋匠公司、贸易公司在同一类别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已在泉港法院2023年8月一审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于2023年12月生效。而某鞋匠公司、某贸易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某鞋匠公司、贸易公司辩称,某品牌管理公司购买的公证物是库存或原先退货的商品,仓库发货混淆了把库存产品发出去;某贸易公司并无开设网店和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鞋匠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已经过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侵权行为。是否应对某鞋匠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关键在于某鞋匠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行为。

  某品牌管理公司提供了其2024年1月购买某鞋匠公司网店销售鞋子的公证书及实物,取证时间发生在上个案件生效后。从案件一审立案至二审后案件生效,历经近五个月的时间,某鞋匠公司应对自身相关行为构成侵权有一定的认识,其在案件生效后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在2024年1月间仍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某贸易公司并无重复侵权行为,不符合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作为涉案商品的网络经销商,仅对本案中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泉港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某鞋匠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期间、侵权后果等因素,对某鞋匠公司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赵某强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遏制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具有赔偿、惩罚、震慑等多种功能。本案中,某鞋匠公司在案件生效后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相关义务,且继续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73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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