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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助推行政机关“自我纠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法官,被告将处罚决定撤了,我要撤诉……”。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通过引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方式,成功助推涉诉行政机关自主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原告撤回起诉,该案数日内得到有效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10月19日,被告某局对第三人包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吴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承办法官收到原告吴某提交的立案材料后,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充分与案涉各方进行沟通,发现行政机关在案涉行政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当。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依托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配合 推动化解行政争议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中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方面内容向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释法明理,指出行政处罚存在的瑕疵点。行政机关充分听取意见后,启动内部执法监督程序。最终,行政机关同意以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来纠正案涉行政行为,原告吴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案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法官有话说

  本案是行政机关接受法院建议启动自纠程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成功案例,减少了行政机关被动应诉的情况,积极推动了诉中化解和自纠程序深度融合,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行政机关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及时自我纠正,不仅有助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还有助于减轻当事人诉累,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下一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探索推进行政机关自我纠正机制,引导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及时消除行政行为违法状态,修复和相对人的行政关系,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56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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