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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能否要求经济帮助?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婚姻走向破裂,而一方因身体残疾,无固定收入,致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忠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酌情由作为妻子的原告张某向身患残疾的丈夫莫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4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莫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莫某不幸遭遇车祸,导致一级伤残。因生活所需,张某自2014年起便独自外出务工,莫某则在家由其母亲照料。因二人分处两地、沟通较少,越发缺少共同语言,张某于2022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仍有和好可能,于是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2023年10月,张某再次起诉离婚,莫某在庭审中要求张某给予经济帮助。另查明,张某每月有务工收入三四千元,莫某无固定收入。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关于是否准予离婚。该案中,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后,与被告分居满一年以上,又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准予原被告离婚。二是关于是否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该案中,原告有独立生活能力,且在庭审中自述每月有固定收入,被告已长期瘫痪在床,无独立生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原告应当给予被告适当经济帮助,结合当事人收入、生活来源等情况,酌情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4万元。综上,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当离婚后一方生活陷入困难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和延伸,有利于保护离婚时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不仅要“同甘”,还要“共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关爱、相互扶持。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离婚后生活将陷入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这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法定义务。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16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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