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法院:培训机构收费后“跑路”,消费者如何维权?
裁判要旨
培训机构在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后擅自停课,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合同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服务费并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丁某系未成年人林某之母。2020年9月6日,丁某以林某的名义与培训机构签订《入学注册合同》,约定培训机构为林某提供语言课 42节(含赠送的2节)、中国舞课42节(含赠送的2节)的教育培训,课程折扣优惠后的费用为11500元。当日,丁某向培训机构支付了11500的培训服务费。自2021年6月30日起,培训机构关停营业,导致林某无法继续上课。林某剩余课程对应的费用金额为2542元。林某向铜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入学注册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2542元培训服务费。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入学注册合同》系林某与培训机构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林某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培训机构预先收取11500元课时费后中途关停营业,导致林某无法完整获得课程服务,林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此,林某有权请求解除《入学注册合同》,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剩余培训服务费2542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综上,法院遂判决解除林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入学注册合同》,培训机构向林某退还剩余培训服务费2542元。
法官提示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双方严守合同约定,完全充分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在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中,培训机构通常采取一次性预收大额费用、分次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在缓解培训机构的资金压力的同时,将合同履行风险转嫁至消费者承担。一些资金薄弱的培训机构前期通过折扣优惠的方式打包出售课程,快速集中归拢资金,后期又因经营乏力、成本高企而选择卷款“跑路”,导致大量消费者权益受损。鉴于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培训服务时擦亮眼睛,充分考察培训机构的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谨慎选择费用金额高、课程周期长的“预收费”型服务产品,切莫被折扣优惠的广告噱头所迷而因小失大。同时,呼吁培训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根据自身实力选择产品服务模式,切忌盲目扩张经营规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378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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