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证期间,还能要求担保人担责吗?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借款和担保行为屡见不鲜。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便成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障。然而,当超过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后,债权人还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马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4月24日,案外人田某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额度为10万元,还款期限为2020年4月10日,合同保证人为二原告,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的每笔借款到期日两年。贷款期限届满后,田某未向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该银行便将田某及二原告的征信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马某、陈某多次向银行提起异议,但双方沟通未果,马某、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删除征信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作为担保人为田某向被告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系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二原告作为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案涉借款的还款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二原告的担保期间应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被告称在约定的担保期内向二原告主张上述担保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依法确认二原告的担保责任免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二原告就上述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逾期担保还款不良信用记录。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担保期限作为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关键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债权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在保证期间内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自身权益。而保证人则应明确自身责任范围及期限限制,避免因疏忽或误解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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