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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张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23年上半年,原告陈某经媒人李某介绍与张某某相亲,期间,男方给付张某某及张某某之父张某见面礼10100元、彩礼88000元、 看家费20000元及女方亲属红包4000元,中秋节给张某某转账6000元等共计现金128100元。双方于2023年7月份订婚,并商定结婚日期,之后双方因彩礼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婚约解除。后男方向女方主张退还彩礼,二被告相互推诿,为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张某某退还彩礼。

  法院判决

  淮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彩礼范畴的认定。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双方往来中主动给予对方的衣物、小额礼品、红包等不能认为是彩礼,应认定为赠与;双方已支付并实际用于筹备、举行婚礼而宴请亲友的费用,属于共同消费性支出,接受一方也并未实际取得收益,亦不属于彩礼。本案彩礼范围应为原告给付被告的“干礼”124100元,原告方给付被告亲属的红包4000元,结合原告的给付时间、给付对象及证人证言关于该钱款性质的表述,不宜认定为彩礼。关于本案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问题。婚姻是以男女双方存在感情为基础的,虽不能脱离物质生活,但婚姻双方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纵观本案,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依习俗给付二被告彩礼,在婚姻未能缔结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返还。故原告诉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收受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实际生活情况和因给付彩礼对给付方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原告与被告张某某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结合双方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方共同返还原告方彩礼现金 120000元。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本是男女双方家庭对新组建家庭的物质帮扶,也蕴含着对男女双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天价”彩礼现象,不仅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导致婚姻的商品化、精神伦理关系的物质化,还引发攀比之风,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本案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对高额彩礼作出否定性评价,旨在为“爱”减负,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的错误观念,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恋新风,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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