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偷用洗衣机清洗其内衣,新购机能否获得赔偿?
“男护工偷偷使用我家洗衣机洗裤头袜子,真的太恶心了!我重新买了一台,这钱必须赔偿!”
“我凭什么要赔?洗衣机又没有坏!她要是不同意洗的话,她可以不洗!”
大强是小美聘请照护父亲老李的护工,在老李住院期间,大强将一包衣物交给小美,要求小美帮忙机洗,小美碍于情面并未拒绝,但次日晾晒时,小美却发现大强的内衣、袜子也在其中。小美心生不悦,又听说大强是3个护理群的群主且每天吃药物,越想越怕,便重新购入一台同品牌同规格的洗衣机。后大强与老李因护理、报酬问题发生纠结并诉至法院,本院判决小美支付大强护工报酬。判决生效后,小美诉至本院,要求大强赔偿洗衣机价款、精神损失费等。
本案中,大强趁到小美家递送饭提之际,未经协商,擅自携带一包衣物放入小美家的洗衣机进行机洗,小美碍于情面,顾及住院的老李尚需大强的照料而未当场拒绝,但这并非出于小美自己的自愿和本意。另外一方面,大强作为成年男性应当认知到小美作为单身女性对异性的贴身衣物较为敏感,在未征求到小美同意的情况下,将内衣、袜子裹进待洗衣物内放进小美家的洗衣机,虽不违反法律,但一定程度上以违反了公序良俗,存在一定过错。小美家洗衣机并未遭受毁损导致不能正常运转,故对于小美提出新购机价款损失的赔偿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大强实际没有侵犯到小美的名誉权等人身权益,故对于小美主张的该部分精神损害赔偿,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考虑到家庭洗衣机健康卫生问题,结合本市上门清洗波轮洗衣机的市场价格行情,本院酌定大强赔偿小美洗衣机清洗费用100元。
法官说理:《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的内涵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没有被法律所涵盖的符合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秩序以及符合大多数人价值观的道德。本案中,大强与己方便,却忽视了小美的感受,小美碍于情面没能及时拒绝,最终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故借此案提醒大家,与人交往处事时,不仅要遵守法律也要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同时,对于他人的无理要求要学会及时说不。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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