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人民法院)罪犯宋永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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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告人宋永锋,男,1972 年 3 月 26 日生,公民身 份号码 320822197203260311,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珂玛士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 下窑村九组 31 号,住江苏省灌南县三口镇三口工业园区宿 舍楼。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被灌南县 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 年 7 月 23 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 0724 刑初 235 号刑事判决,判处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现该判决已生效。交付执行中,灌南县看守所以高血压为由, 未予收押。2024 年 10 月 9 日,罪犯宋永锋以其患有高血压 三级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提交连云港市中人民法院组织 医学诊断。经审核,罪犯宋永锋高血压经规范治疗可控制在 正常范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条件。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宋永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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