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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其源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7号

  罪犯曾其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南垅居委会杨梅组5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4月5日被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4年6月1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5月17日。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湘13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其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湘刑核30770860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3刑初25号对被告人曾其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2022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其源系故意杀人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有前科,2022年7月20日调入雁南监狱服刑。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6月30日在收押中心因不听从警官指挥扣5分;2023年7月7日因顶撞干警扣监管改造分100分;2024年4月24日因动手打人扣监管改造分5分。经干警耐心教育后,该犯能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5月,折计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余382分。罪犯曾其源因犯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财产刑判项:处罚金1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罪犯曾其源死缓考验期: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其源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9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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