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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茂年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22号

  罪犯曾茂年,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昆仑小区1号楼1单元402房。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湘13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茂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起,2021年3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茂年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自2021年3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3月共计表扬6次,并余7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茂年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8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9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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