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柏松林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64号
罪犯柏松林,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浯溪镇白竹湖社区蒋家园。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8)湘刑初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柏松林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柏松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19)湘刑终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2020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柏松林有吸毒史,自2020年5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9月共记表扬七次,并余375分。因财产刑原因,被监区退卷1次,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4000元,本次履行4000元,累计履行8000元。根据该犯情形,减刑起始时间已从严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柏松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09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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