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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王艳军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69号

   罪犯王艳军,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10314071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月26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382刑初8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艳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王艳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人民币1029582元(已履行37006元,有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艳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0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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