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难获赔,法官高效化解促履行
“太谢谢你们的帮助了,这样我后续的治疗费就没有担忧了。”陈某饱含热泪对法官说道。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23年3月,陈某等四人受荣某雇佣帮其拆除屋顶钢棚,在拆除钢棚过程中,楼顶有两块采光用的玻璃,因长时间未打扫致使陈某误认为是平地,且玻璃老化,致使陈某在作业过程中踏空,从五楼楼梯间房顶摔到三楼楼梯再掉到一楼,导致陈某身体多处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24天。同年7月,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全身多处损伤,右肩关节损伤的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左肩关节因不可测量故不可进行伤残评定,左肘关节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左髋关节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300天,护理期评定为150天,营养期评定为150天,后续医疗费用评定为30000元。陈某认为,荣某房顶玻璃年久失修老化,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其受伤,荣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荣某除在陈某入院当天及次日各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后拒绝继续支付赔偿费用,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提起诉讼。
二审法官经过仔细查阅案卷,迅速介入,全面梳理案情。主动电话联系各方当事人并聆听诉求。据悉,荣某认为本案发生是其家里的钢棚被镇上两违办强制拆除,在拆除时荣某认为拆除人员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故又将房屋旁边的另一栋房屋(即案涉房屋)上的钢棚拆除工作以1500元的总承包价格承包给了宋某,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其认为二人之间是承揽关系。然而宋某又另行雇请陈某拆除钢棚工作,其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宋某在组织作业时在现场管理不当导致陈某受伤,宋某作为雇主,应当负主要责任,荣某认为自己只需承担选任过失责任。面对各方争执,法官根据法律法规耐心释法,与当事人反复协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告知需要承担的比例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荣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共计10万元,确保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此次调解不仅彰显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界定有以下方面:一、前提条件,确认劳务关系的存在;二、损害范围;三、双方过错程度的考量;综上,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明确法律关系,归责原则,收集并保留证据,遵循以上事项即可促进纠纷的合理解决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17337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