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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案为鉴敲警钟 醉酒驾车“驶”不得

时间:2019-11-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为充分发挥旁听庭审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强化以案为鉴、以案释法的效果,营造杜绝酒驾醉驾的浓厚氛围,10月30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邀请二连边境管理大队13名民辅警旁听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庭审,让大家现场面对面、零距离接受直击心灵的交通安全普法公开课。

  

  “现在开庭!”上午9时,法槌敲响,庭审正式开始。2023年8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贝加尔街与前进路交叉路口处掉头,在倒车过程中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整个庭审过程规范高效,庭审环节紧凑有序、重点突出,现场气氛庄严肃穆、秩序井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本案将择期宣判。

  

  旁听人员“沉浸式”地旁听案件审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法律适用等方面有了更加直观、形象的认识,将遵纪守法、远离酒驾的法治准则和安全意识更加牢固地铭刻在心中。

  

  下一步,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将不断延伸审判职能,持续深化普法强基工作,积极推进司法公开,通过开展庭审观摩、模拟法庭、公众开放日等形式,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法院,聆听法治声音,感受法治进步。2024年1-10月,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常态化举办“开放日”“接待日”活动40次,累计邀请到院参观人员千余人次,不断增进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营造了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法治氛围。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727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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