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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 通过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何担责?

时间:2019-11-13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筒介

  崔某与罗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因工作原因发生纠纷。罗某某在微信工作群中捏造事实,公然发送侮辱谩骂崔某语句,被群管理员退群后,又通过微信私聊谩骂崔某。崔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罗某某赔礼道歉。

  涪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崔某请求罗某某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道歉的范围应当与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范围一致,内容、时间应当符合消除影响的实际需要。因罗某某已离职并退出了公司微信群,以书面道歉的形式更符合实际,且内容需经过法院审核。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罗某某因与崔某工作上发生矛盾,在工作群中发送语音侮辱、谩骂崔某,很容易让微信群内的人员陷入错误判断,并对崔某的品行产生怀疑,造成崔某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案涉微信群人数较多,会导致崔某社会评价降低,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对崔某名誉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寄语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虽然人数固定,人员群体范围较窄,但微信群并不是完全封闭的网络空间,是基于工作、生活关系建立起来的交流平台,信息可以转发、传播。微信群中接收消息的往往是亲戚、朋友、同事、师生等关系较为紧密的群体。熟人间直接传播侮辱、谩骂甚至是捏造的事实,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可能性更直接、更严重。因此,在微信群中交流发言更应遵守文明礼仪。

  如果遇到他人利用网络平台对自己辱骂、侮辱甚至是诽谤等,应当及时固定证据,与侵权人协商处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其侵权行为涉及犯罪,应当及时报警处理。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04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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