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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韦正青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56号

   罪犯韦正青,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90520745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31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0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正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七十八万二千零五元二角二分。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苏12刑终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韦正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8月获得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已履行);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七十八万二千零五元二角二分(已履行)。鉴于该犯系涉恶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正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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