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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罪犯佟森减刑一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351号

   罪犯佟森,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汉族,职高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920615121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2013年12月曾因吸毒被拘留10日;2015年1月曾因吸毒被拘留10日。2013年11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1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303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佟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有期徒刑执行九年(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苏03刑终16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26日交付江苏省彭城监狱执行。2019年9月5日调入江苏盐城监狱服刑。2022年5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4日止)。

   罪犯佟森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佟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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