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时间:2019-11-13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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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弱者遇难,救还是不救?日前,蓟州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受理了一件见义勇为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春季,一老人在位于于桥水库附近捡树枝时,发现远处树木着火,眼看火势越烧越旺,老人一边扑火一边打电话通知本村干部,随后火情被村民和消防人员扑灭。在扑火过程中,老人身体和物品被烧到,被村民送至医院治疗。
老人家属了解到,这部分林区属于某集团公司管理,但因事发突然,老人没有及时留存见义勇为的相关材料。在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对老人进行了慰问,但表示因缺少见义勇为相关材料,无法给付相应的补偿。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及时联系了林区所属责任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表示,非常感谢老人灭火的义举,但因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公司也只能以慰问的形式表达感谢,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想到了灭火当天,老人曾联系村干部告知火情,于是及时联系村委会共同商议解决问题。村干部表示,当天灭火现场有很多人,足以证明老人的见义勇为行为。经过认真地调查核实后,村委会为老人开具了相关证明。最终,在法官和村委会共同努力下,该公司给予了老人相应的补偿。
“一人兴善,万人可激”。人们在生活中选择“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时,司法裁判必须亮明立场、明辨是非,才能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公序良俗的风向标。蓟州法院始终坚持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1/id/81870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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