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政策法规网!
政策法规网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举案说法 >正文

发现离职高管进入竞争公司后……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小H是某电器公司的劳动者,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劳动者前往竞争对手工作的,公司对离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要求依法有效,但不用支付尚未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且有权要求劳动者退还已收到的补偿金并承担违约金”。

  2021年1月,小H主动从某电器公司离职,某电器公司按照双方《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每月向小H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其后,某电器公司因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发现,小H离职后进入与某电器公司营业范围、销售产品类型部分重合的某设备公司工作。某电器公司认为小H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小H退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H在某电器公司工作期间担任研发高级经理,属公司高级技术人员,在工作中能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某电器公司有权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某电器公司于小H离职后向其支付了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小H应当履行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某电器公司作为原告诉讼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被保全的电脑中搜索结果显示了小H名字、“工资差额补偿”“同时挂靠”“发给第三方公司-每月薪资校对”等字样以及小H妻子小L的账户信息,该字样虽不能足以证明小H与某设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已能达到证明小H、小L与第三方公司、某设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的证明目的。

  同时,第三方公司按月向小L的账户支付工资,数额能够与某设备公司经营场所被保全电脑中出现的字样信息相对应,再结合小H与小L的特殊身份关系,某电器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根据某电器公司和某设备公司的营业范围以及两公司销售的产品类型,两公司存在明显的竞业关系。小H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法院判决小H向某电器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做出的择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向用人单位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需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者直接入职或投资竞争公司,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公司官网新闻、公司专利申请信息、申请审裁机构调取劳动者社保缴纳记录等方式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实践中,劳动者在入职新公司或为新公司提供服务时通常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如劳务派遣、关系挂靠、人事代理等,用人单位较难进行直接举证。对于形式较为隐蔽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用人单位在穷尽所有举证手段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入职、投资竞争公司或为竞争公司提供服务后,由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步证据进行合理解释或由劳动者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从事上述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否则如果用人单位的初步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就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5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政策法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政策法规网 www.zcfgw.org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