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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一大姐”恋上男主播 分手后诉至法院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当虚拟世界的甜蜜遭遇现实的冰冷,一场关于金钱与情感的纠葛该如何解决?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23年,一场偶然邂逅于直播平台的际遇,让小美(化名)与主播小帅(化名)的世界交织在一起。小美收入稳定,在闲暇之余,她在某网络直播平台刷直播时认识了主播小帅。小帅在该平台主要直播配音、唱歌,拥有数十万粉丝。在被小帅的直播吸引后,小美开始“豪气”地为小帅打赏,两人也在互动中渐生情愫,逐渐发展成为情侣。期间,小帅直播遭遇滑铁卢,向小美求助。小美心怀与小帅共度余生的憧憬,不遗余力地为他排忧解难。小美先后为小帅打赏、转账、充值41万余元,后因二人感情破裂,小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恋爱期间其支出的各类款项。

  因案涉款项往来、聊天记录等证据较多,且双方对款项交付性质观点不一。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后,双方争议仍然较大,调解几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通过梳理证据向二人多次释法明理,告知小美41万余元中大部分是直播打赏,主播通过平台进行直播获取打赏,是一种商业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者,其充值打赏行为实质是“消费”,而非对主播的赠与。因双方除打赏的往来外,还有其余的款项往来,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两人最终达成一致,由小帅返还小美4.5万元,并当场履行。

  网络时代,关于主播与观众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大致可以分为直播间内打赏产生的纠纷与直播间外经济往来产生的纠纷两类。关于直播打赏部分,主播通过平台进行直播获取打赏,是一种商业行为。该商业模式涉及主播、观众以及平台等各方,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获取观众的认可及打赏,打赏者和平台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非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者,其充值打赏行为实质是“消费”,而非对主播的赠与。

  网络直播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用户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中应当理性消费,谨慎购买网络平台的道具礼物,审慎对待网络交友,切勿激情打赏、盲目消费。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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